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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二天,抽空去參加資策會在金融研院所舉辦的2010電子商務法制研討會。會議的場所,在停紅綠燈時常看到它華麗的外觀。這是一棟設計來專門為工商人士開會、辦研習的多功能大樓,非常的現代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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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已先後針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「事前主動上簽併案,事案被動接受分案」的理由和其做成過程,發表自己的看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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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陸續發表了幾篇有關釋字665號解釋的評論。但是,總覺得少了一些什麼!後來,想起李敖先生說的,”認廟不認和尚,絕非良策。須知法院是空的、法官是實的。只有緊迫盯人,才能找出病原所在。-壞事畢竟是人幹出來的,不把人鎖定,譴責房子又有個屁用喲!” ((李敖,你不知道的司法黑暗,第32頁,商周,1996年4月5日初版))。所以,就找來資料,分析一下本號解釋做成之經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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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昨日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的投書,台北地院,罕見地以極為驚人的效率,同一天立即在司法院網站上,發布新聞稿以正視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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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二天,大法官做成了有關扁案分案爭議的釋字第665號解釋。雖然,其結論是台北地方法院的有關分案要點,並不違憲。但是,罕見的,共有四位大法官就此點,分別提出協同和不同意見書,以說明多數意見的不妥和不足之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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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月十四日,中國時報的社論,就陳前總統的聲請釋憲案精闢的提出了六項懸念。觀其充滿人權色彩的論述,令人十份贊同。惟,在實際做法上,似有另闢管道之必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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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前總統的案件,於昨日進行判決前的言詞辯論。台北地檢署派出的主任檢察官,卻出乎眾人意料的以聲淚俱下之論告方式,進行追訴。確實,誠如該主任檢察官所言:任何一個人,不論有何自認高尚的政治動機,都沒有理由做出侵犯他人、侵犯法律的行為。若,陳前總統真的犯法,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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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報載,陳前總統為了女兒、孫子,上書馬英九總統,請求解除女兒限制出境的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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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馬總統宣示要嚴辦貪瀆行為後,這幾天就陸續傳出了賣官和監所的貪瀆弊案。賣官方面,在社會上已有所耳聞。如果,相關的官員們還不清楚,那去看一下劉德華主演的電影「五億探長雷洛傳」中,雷洛如何用岳父白飯魚的金錢資助買官當上探長,大概就可以知道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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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近日,看到家譽戶曉的郭冠英先生,在新聞媒體上所發表的言論,實在忍不住要問,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們到底在哪裡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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