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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前總統的案件,於昨日進行判決前的言詞辯論。台北地檢署派出的主任檢察官,卻出乎眾人意料的以聲淚俱下之論告方式,進行追訴。確實,誠如該主任檢察官所言:任何一個人,不論有何自認高尚的政治動機,都沒有理由做出侵犯他人、侵犯法律的行為。若,陳前總統真的犯法,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




惟,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程序,講求依法審判、傳聞法則,並改採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負責舉證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。以本案來說,亦即,非立法者制定,法官自行認定的「干擾審判」,不能當做羈押的要件。而各大剪報的內容、宋太宗的誡石銘等傳聞證據,根本沒有證據能力,更遑論檢察官要拿來論罪科刑。



但,令人失望、遺憾的是,曾和陳前總統同為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,懷抱反對國庫通黨、國產通家產政治理想的該主任檢察官,對於法院以非法定理由羈押被告,卻視若無睹。又讓受自己監督的檢察官於台灣的世紀大審中,提出違法的證據。



當然,其也語重心長、勇於面對歷史的說出:如果辦藍也辦綠的理想有待努力,北檢願受督責。那我們不僅要問,有些案件或許是力有未逮。可是,為什麼不將其承辦此案時,所發現的種種不合法訴訟程序,依職權逕行告發,或是親自依刑法的濫權追訴罪,加以偵查、起訴?



當初,因辦理強制執行案件,不忍見到債務人被查封時驚慌失措,而決心從律師改換跑道,並曾獲二次法官評鑑第一名,不願受獎的優秀司法守護者。如今,似乎連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文規定: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,就該管案件,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的檢察官客觀性義務,都已經遺忘了。這是否就真如其所言,因為進入司法體制後,被似是而非的論調同化,而影響自身靈魂的純潔度,也忘了當初要進體制內改革的神聖使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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