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昨日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的投書,台北地院,罕見地以極為驚人的效率,同一天立即在司法院網站上,發布新聞稿以正視聽。



 



但,觀其內容,仍然是實問虛答,顧左右而言他。因為,該審核小組係以「本院歷來之慣例、訴訟經濟(國務機要費已審理2年,開庭43次)及避免裁判歧異」為由,同意後案併前案。惟,吳淑珍在二年內的43次庭訊,除第一次前往開庭外,多以身體不適為由,未前往開庭,乃國人皆知之事實。那在43次庭訊,被告只到庭1次,並昏倒送醫,根本沒有其訴訟資料可利用的情況下,請問是要如何達到使後案訴訟經濟、避免裁判歧異?



 





又,後案受命法官主動簽請併案,並不當然能證明其未缷責。蓋,依司法院網站之說明,97年12月13、18日,後案受命法官曾二度做出限制住居、無保釋放的裁定。但,遲至六天後的24日,才簽請併案。則,不禁令人懷疑,其既然已接觸卷證,並做出了二次裁定,那在法院內部未有不當壓力下,理應就實體部分自為判決。惟,其不僅未依常理,於12日分案之初,即簽請併案,卻突然於二次羈押庭後的六天內,再簽請併案,使得前面二次的羈押庭,猶如虛設,這種毫無主見、心猿意馬的法官,豈不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?而且,事後讓不能調查個案事實的大法官會議,為其缷責的行為背書,更是陷他人於不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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