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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二天,抽空去參加資策會在金融研院所舉辦的2010電子商務法制研討會。會議的場所,在停紅綠燈時常看到它華麗的外觀。這是一棟設計來專門為工商人士開會、辦研習的多功能大樓,非常的現代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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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議進行的菁業堂,光租一次使用的費用就要三萬多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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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場的內部。跟一般會議廳相比,可抽式的座椅是比較特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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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這次會去,主要是上次對二大電腦廠商,筆電標檟錯誤的後續處理方式感到興趣。或許是外商的力量比較大,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,竟然可以在短期間內,就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的授權,制定了"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"的法規命令。其中,第五點"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,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,為接受下單,但消費者已付款者,視為契約成立"的規定,就是以後網路標錯價販售商品的處理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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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商業司也不忘利用這個機會,做政令宣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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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在民法實務上,吵得很凶的各式見解,於此要定於一尊。亦即,網路商品標錯售價根本不是要約、要約誘引,或著是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的問題。主管機關認為這是"猶豫期間"的問題(在會中,演講人一直強調這個概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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