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二天,大法官做成了有關扁案分案爭議的釋字第665號解釋。雖然,其結論是台北地方法院的有關分案要點,並不違憲。但是,罕見的,共有四位大法官就此點,分別提出協同和不同意見書,以說明多數意見的不妥和不足之處。



 



因為,大法官會議所做的解釋,在現在體制內,具有最終權威的效力,不允許就同一事件再為爭執。但是,其不違憲的解釋,並不代表台北地方法分案的過程,即可不公開、不透明。因為,解釋理由書內已明文說明,該五位庭長的審核小組會議,乃「合議制」性質,並非法院組織法內的評議制。而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和第三項的規定,除有該法第十八條的各項事由外,台北地方法院必須「主動公開」該合議制議案之案由、議程、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,以昭公信。並給予當事人依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救濟之機會。



 





蓋,分案要點的第四十三點和解釋理由書內,一再強調法官「迴避」的重要性。但是,台北地方法院至今遲不公布審核小組的會議紀錄。則,當事人和外界根本不知道該小組的成員為何?是否有人請假或代理?以及表決的票數多少?那要如何加以救濟?惟,更嚴重的是,若十六庭的蔡姓審判長(庭長)或第三庭的周姓審判長(庭長),就此案未加以迴避,參與表決,並投出贊成票或反對票,那其事後被動接受併案或事前主動簽分併案,豈不是在掩人耳目?而大法官解釋,在無法審酌個案事實的情況下,就其違背法令的行為,加以合法化,不是背了一個超級的大黑鍋?台北地方法院此種陷大法官會議於不義的秘密行為,又要叫人如何信服?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ibitz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