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報載,陳前總統為了女兒、孫子,上書馬英九總統,請求解除女兒限制出境的管制。







姑且不論此舉之目的是否有政治上的考量。惟,就法論法而言,查遍六法全書裡,刑事訴訟法五百多個條 文,不知道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通知(處分),其法源依據到底為何?

蓋,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文義,檢察官只能為限制住居之處分,而此種命他人居住於台灣一定住、居所之處分,並不當然就可以限制他人出境台灣。



因此,司法實務上,檢察官乃另函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為限制出境之處分,並以副本通知當事人。而內政部移民署此種多階段的行政處分,無法及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,為檢察官濫權的準抗告救濟。當事人只可依行政法院83年6月聯席會議之見解,直接向台北地檢署之上級機關法務部,而非向內政部,為訴願之行政救濟。若其不撤銷此通知(處分),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。



現代法治國家講求依法行政,陳前總統愛女、護孫心切,希望能迅速獲得法外施恩,吾人非不能體會。然而,若因為其一封信壞了整個違法行為的救濟制度,那說真的,這封信還是不要寄出的好!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ibitz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