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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近日,看到家譽戶曉的郭冠英先生,在新聞媒體上所發表的言論,實在忍不住要問,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們到底在哪裡?

 

第一,  郭先生自白,在多年之前,曾將江南案之秘密文件,提供其在美國之遺孀打官司。法務部所轄的檢察官們,難道不曉得這是涉嫌犯有刑法132條洩密罪的行為嗎?而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,其追訴權的時效達20年之久。最起碼,也應該去查一查郭先生交付文件的時間,距今是否已有二十年以上?否則,貴為調查局長之尊,將其所謂的情資交給現任總統,即被判處重刑。那為什麼將秘密文件交給外國人打官司,讓台灣付出巨額賠款的新聞局官員,就可以置身法律之外,不受追訴?


第二,  郭先生在大庭廣眾之下,對著電子媒體說:「新聞局是什麼東西」!。這種行為已經明顯構成刑法第140條的公然侮辱公署罪。竟然,沒有檢察官要主動偵查此非告訴乃論之犯罪行為?如果,真是這樣的話,那以後假如有人在遊行時,當著警察面說:「警察局是什麼東西」。是不是保證就不會被警察帶回警局,以公然侮辱公署罪偵辦?

正如郭先生所講的,憲法第11條有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。但是,憲法第7條同樣也保障「平等權」。姑且不論郭先生的爭議性言論,有無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。可是,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」,的憲法平等權精神,卻絲毫得不到實現。而究其原因,可以想像的,大概就是:「檢察官們都認真辦案,沒有時間去看電視,也沒有人來按鈴申告」的官方說法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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