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幾天在報章上,看到很多在討論郭冠英先生事件的文章和評論。其中,郭先生本人也親自發表言論,認為自己很無辜,是藍、綠二黨政爭下的受害者。



 



而其中比較令人擔心的是,郭先生在這當中,講了一句:「我也不知道要怎樣證明自己不是網路上發表文章的范藍欽!」言下之意,似乎提前預告,在台灣官場上,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的最高處事境界,將為這一場爭議劃下完美句點。



 



當然,若郭先生只要自己官職平安無事,這確實是高招。反正,網路本來就是虛擬的溝通世界。就算最差的情況,有人查到郭先生常使用的IP位址,就是范先生發表文章所使用的位址,那又如何?照常可以說,或許是有人在他上網的空隙時,用假名貼文章。



 



但這樣子遇事不敢負責任,也不知想辦法證明自己清白,是做為一名高級公務員,應有的處事擔當嗎?如果有人在部落格上,重製並用假名貼上未經你授權發表的文章。那重則,在刑事上可以告他偽造文書、侵害著作權;輕則,在民事上可以要求他金錢賠償。如果,郭先生在已經出現許多不利證據的情況下,還想保住得來不易的公務員鐵飯碗,卻連證明自己奉公守法的官司都不敢打,沒有辦法得出整件事情的真相。那到底還有什麼立場,要國民辛苦繳稅,來支付你那為數不少的公務員俸給?



 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寄件者 法律書籍


文章發表後,為配合版面大小,經主編稍加修改,並換標題後,刊登於自由時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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